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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日普法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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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
王雪薇律师
李老师是一所初中的老师,一直带毕业班。由于长期低头工作导致严重的颈椎病,经常性的头晕目眩。有天在代课的课堂上突然晕倒,医院,医生建议住院半个月。
(图片来源于网络)
出院后,李老师的状态仍不是很好,但是学校领导以没有老师代课为由没有批准其休病假。李老师坚持了一段时间之后,身体实在有些吃不消,再次提出休病假,结果校方还是没有同意。这可怎么办?
享有休息休假
是《劳动法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
根据李老师的身体情况,医院为其开具了病假条。根据规定,有医疗建议或医嘱、医院出具的病假条,劳动者可以正常休病假。学校或者单位依然不同意休病假,其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和休息休假权,遇到这种情况,李老师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关投诉,若投诉无法解决的,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。
病假期间的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根据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》的有关规定,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,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,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,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%。
需要提醒这位李老师的是,她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晕倒住院半个月,已经符合工伤的基本条件。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,李老师因工作原因患有颈椎病等疾病,在上课途中因过度劳累导致昏迷,应属于《工伤保险条例》中规定的工伤情形。因此,李老师有权要求学校为她申报工伤,按照程序进行赔付。
律师提醒
如果单位在一定时间内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,劳动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,因为工伤认定也是有时效限制的。
让我们重温一下
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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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
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
(二)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
(三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
(四)患职业病的;
(五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
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;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OK!
我们再复习下今天的内容:
领导不同意休病假,是不是就不能休了?
A、可以
B、不可以
来源:南京律师团预览时标签不可点